返回第56章 劳资纠纷(2 / 2)强颜之欢笑首页

(一百二十六)

一种奇怪的念头再次从强勇的心头掠过,那就是:颜司机肯定不只是司机这么简单,他可能真的就是颜董事长的儿子!那他为什么又不以真面目在公司示人呢?如果一切是真的,那么他可就是颜家在爱慕公司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啊!

颜司机似乎也看到了强勇是蹲在照片前面的样子,不免大惊失色地张口结舌起来。

颜司机的慌乱,更加印证了强勇之前的想法。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啊?它究竟隐藏着多少惊天的秘密啊?!

强勇一言不发地站起来,慢慢地走到沙发边,坐了下来。

强勇不想对隔着一层窗户纸的“秘密”妄加猜测。他转变一想,也许这其中会有苦衷的,当这个一向神秘的颜司机“神秘”不再的时候,他就会主动来给自己合理的解释的。

没错,聪明绝顶的颜司机似乎知道一切都“瞒不住”了,在沉默了几分钟后,才缓缓地道出了鲜为人知的有关自己的“身世之谜”。

原来,强勇所看的照片上四个人还真的是董事长的全家福。而整天神神叨叨的颜司机还真的就是颜董事长的亲生儿子颜强呢!只不过十多年前,十几岁的他就随颜董事长夫人移民定居到了欧洲的发达国家—德国而已;而颜强自然就在德国做着华裔留学生。

一晃差不多十多过去了,当颜强在德国留学学成归来正准备“子承父业”大干一场的时候,一切却因为一个不明来历的社会势力的“入侵”而完全改变了。小胡子一伙早就传出迟早要夺走爱慕公司的领导权,对于非他们安排的接班人进行打压甚至“斩草去根”的狠毒他们是做的出来的。所幸的是,他们并不认识颜强,甚至本地人也基本上不认识这个在很小的时候就一直呆在德国的小伙子。

正因为如此,颜董事长出于保护爱子颜强的目的,对外宣传颜强只是一名自己从外地招聘过来的普通司机以遮人耳目,从而“瞒天过海”。

让颜董事长感觉有点“顾此失彼”的心痛就是,一直呆在国内的宝贝女儿颜之夏却在读书阶段天天遭受这群来历不明的恐吓,最后听说还连哄带吓地不知道整到哪儿去了呢。颜董事长知道这些人并没有直接害死自己女儿的企图,只不过切割、分化自己的亲人从而让自己断了自己人接班的念头,只是苦了自己的女儿。

一开始这些人对颜之夏控制得还不那么严,所以时不时她还能往自己老汉那打点电话叙的;后来这些人加紧了控制手段,动用各种手段来控制颜之夏与自己家人的联系,从而达到切断阻隔一切可能之机。所以一开始,颜青真还能得到一点宝贝女儿的消息,慢慢地就没有下文了。这让年迈的颜青真心如刀绞,但又无计可施。

这是一段什么样日子啊?这不能不说是一家人的痛啊!颜青真每每一想起自己的宝贝女儿就老泪纵横,但还不能让外人知道。所幸的是,被自己安排为司机的宝贝儿子颜强一直以来扮演的角色“稳定”,没有引起任何的怀疑,从而成为自己“形影不离”的司机。

原来,这里的一切竟是那么地离奇怪诞!

难怪,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苦苦地支撑着这么大的家业,身后却空荡荡的一副无儿无女的样子,这在外人的眼里明摆着就是“后继无人”的嘛!这也正是小胡子想要看的结果!

不过,阅人无数的强勇从第一次看到颜司机开始,就觉得他没有这么简单。不过,这也太难为他了!几年的时间里,人里人外的为不引起必要的“怀疑”而造成麻烦甚至招致“杀身之祸”竟不能对每天朝夕相处近在眼前的董事长喊一声“老汉”!

这是什么世道啊?!一个老板的儿子居然不得不埋名隐身地充当他的司机才能“苟且”下来,这还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吗?怎么还存活着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国民党反动派迫害下的共产党员的地下生活吗?

强勇思绪万千、情不自禁,以致于颜董事长什么时候站在自己的面前都不知道了,直到颜司机使劲地拉了几下自己的衣角。

见过大风大浪的颜董事长似乎知道了一切,但他并没有责怪自己的儿子当着外人面把这一惊天的秘密暴露出来的意思。因为某种意义上强勇也不能算外人,至少他肯定不是受小胡子一帮人控制的棋子啊!所以他一副和蔼可亲的样子,直接笑着挑明来强勇说道:

“强助理,自打你来我们公司,我就没把你当外人看。之所以迟迟未告诉你这些,是因为不想让你的工作受到任何影响。这些对外的压力我目前还是能够扛得住的,他们暂时不会对我这个老头子和爱慕公司怎么样的,因为他们还没有足够的把握和精力吃得下我们的。如果你觉得这样对你的安全没有保障,现在退出去我颜某人也不会怪你的。相反我还会感激你的,因为你来公司后,把我们爱慕公司最核心也是最薄弱的管理制度环节给调顺了,这为以后最大限度地规避劳资风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董事长,您这是说哪儿的话?这不都是我作为助理的本职工作吗?!您费这么大劲,把我从深圳请过来,我捧您的饭碗不就得为您效劳不是?您说的这些,之前我也略有耳闻,也猜出了一些,但是当我今天知道了完全的真相后,我唯一的想法,就是对颜董事长您的‘隐忍’和‘运筹唯握’大局观更加充满了敬佩,对颜强小老弟的‘忍辱负重’也更加充满了敬佩!我强某也不是一个见风使舵、欺软怕硬之人,来爱慕公司‘半途而废’也不是我的初衷和作风。当然,灵活的策略我觉得也还是很有必要的。既然,您们一家人这么信任我,把这些不能随便说的话都告诉给了我,那就是对我强勇的莫大信任啊!我怎么可能就这样脱身而去呢?董事长,颜老弟,你俩但请放心,除非是你们以后因为我的工作不得力要辞退我、要炒掉我,不然,我可是会赖在爱慕公司不走的哟!哈哈哈。”强勇听完董事长“语重心长”的一席话,为之动容,不免自己也“慷慨陈辞”起来。

颜董事长和颜强相视而笑。

因为强勇的“逆水行舟”给他们吃下了“定心丸”。

“强勇,那你放手去处理王勇的事吧。看来打这个官司已经不可避免了,就算输也要拖个几个月,我已经把王勇这个人跟行业的老板们通了气,让大家都把他列入黑名单,以后在家具行业再也找不到事做。至于公司的财务制度方面如何发放工资,我还要跟行业协会的头头脑脑们沟通一下。如果大家都觉得一个月都不押,那我们爱慕公司也马上调整过来。有什么呢?无非就是我自己勒紧裤带而已。”一向冷静的颜董事长这会儿却愤然而起。

当然,对这个胆敢挑战行业“规矩”的家伙,颜董事长虽然一脸的不悦,但作为一个创立经营公司的几十年的总负责人,他还是有一套自己的处理问题的套路的。

开庭当日,强勇早早地到了指点的法庭,并提前向当值的法官补交了一些证据。

踩着开庭时间点子走进来的王勇和他的辩护律师对着强勇阴阴地笑着。

看来,这家伙也是有备而来!

强勇想起自己刚来的时候,什么也不是的王勇一直在木工车间打杂。只是在两个月前“突发奇想”地一路求爹爹告奶奶地想到学开推台锯。当时,还是强勇“力排众议”才遂了他的心愿的。当时,因为他谦虚好学,很快就上了手,强勇代表董事长列席在生产例会时还当正面典型表扬过呢。没想到,“人心隔肚皮”,两个月后今天竟然要和公司为他的个人失误而“对薄公堂”呢!

随着法官一记醒槌,整个法庭瞬间变得鸦雀无声。

按照程序,首先由原告方当庭陈述自己的诉求,然后接着就是被告方类似回复的陈述,最后再由法官提出关键性事例或证据由双方各自答辩,最终法官们根据呈堂的证据和堂上的陈述进行综合性审定。

王勇的辩护律师随即“言之凿凿”作了王勇“无过”的无辜陈述,并把重点放在了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这一既成的事实上。

轮到被告发言时,强勇马上“还以颜色”,“针锋相对”地进行了一一的驳斥。

当法官抛出爱慕公司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罚的议题,王勇的辩护律师沉默着眼巴巴地望着强勇“侃侃而谈”;而当法官指出爱慕公司拖欠工资的话题时,王勇的辩护律师马上站起来“引经注典”大谈特谈。

而强勇代表着爱慕公司则只好选择了暂时的沉默。

法官们认真地听着,不时地交流着。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是一周后,却是给爱慕公司快递来了判决书。

当行政部文员把判决书拿过来时,强勇正好又在召开中层管理人员的会议呢。

大家一起拆开来看,确实大大的失望啊!原来王勇又赢了,判决书的内容是这样的:

1、厂方支付王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750元。

2、.厂方支付王某加班工资2568元(一年来所有加班及节假日全算)。

看完判决书后,中层管理人员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王勇这小子一看就不是好东西,公司待他不簿,他却恩将仇报!当初就不该给机会让他来学开料这一技术工种的!”

“所以说,法律只是保护所谓的弱者的,公司什么时候只能做个冤大头的。我们公司提交了那么多的证据都不采信,这些法官根本就不尊重事实,当什么法官啊?!”

“看来,工资方案得改革的很及时啊。对于计酬方式的工资,可以把基本工资都定低点,晚上加班和节假日、周六、周日的加班费单列出来,这样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当然及时把工资发了。这一点很重要。”

。。。。。。

第二天,强勇把法庭判决内容和大伙的意见一一向颜董事长作了汇报。

尽管这一次,已经充分吸取前几次劳资纠纷的经验做足了准备的爱慕公司的官司还是输了,但结果却是可以接受的。不仅仅是它赢得了广大员工的支持和理解,更重要的是它还有两个重要的收获:一是证明了公司前段时间以强勇为首的突击进行的旨在规避劳资风险的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是可行的,二是进一步找到了公司目前尚存但已经是越来越少的管理行为和制度上的漏洞。

就在一切已经“盖棺定论”的时候,行政部王经理通过调取王勇的档案,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那就是王勇的入职身份证复印件有字体大小不一的问题。

显然,王勇的身份证是假的。

王经理马上兴冲冲地把这一情况报告给了强勇。

对于,这一情况,饶是“见多识广”的强勇也没有碰到过。

要以欺骗公司的名义来起诉王勇从而达到进一步打击他的“嚣张气焰”的目的吗?

由于没有先例,强勇一时拿不定主意。

但是大多数的管理人员还是或明或暗地表达了要这么做的意愿,而颜董事长也“顺水推舟”地默认了这一做法。

但事与愿违。

法院并没有就此事对王勇进行任何责任的追究,倒是一边倒地站在王勇的角度,说是不管身份证是否真实,只要他本人在爱慕公司工作事实存在,那么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法律还有这样“明目张胆”地偏袒所谓“弱者”的员工个体吗?